塔城地区法院:证人作证前先宣誓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5-20 18:19:17  作者:张文江 叶静

新疆平安网讯 “我保证在法庭上的陈述真实,没有虚假陈述。如作伪证,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月13日下午,在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告韦某、景某、赵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起案件时,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塔城市人民法院首次实行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

这是三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韦某、景某、赵某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被告张某经营餐厅。在承租期限内,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签订转租合同,后第三人马某又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合同到期后,因续租引发纠纷。庭审中,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有关联性,予以准许。

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证人在庄严的国徽下,郑重地宣读保证书,以保证当庭能够作出如实陈述。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