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检察院打好保护野生动物“组合拳”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20-04-07 15:54:48  作者: 王晨 徐志康

新疆平安网讯 今年以来,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联手,打好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组合拳”。

今年2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检察长帕尔哈提·吾买尔江在沙湾县检察院督导期间,走遍了沙湾县各个乡镇、企业,摸排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件。

在督查走访中,帕尔哈提发现某乡镇塑业制品厂非法收购蓝孔雀、环颈雉等野生动物,遂将此线索移交至沙湾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塑业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随后向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该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蓝孔雀3只、环颈雉1只。

2018年10月,努某在沙湾县温泉旅游区西侧山内用铁夹捕猎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后将雪豹尸体出售给图某。同年11月,图某在沙湾县温泉旅游区附近与杰某使用猎枪猎杀了两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北山羊。后二人使用哈某的车将两只北山羊运至哈某家中三人平分。

近期,沙湾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努某、图某、杰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图某依法提起公诉,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哈某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杰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努某、图某、杰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该案依法提起公诉之后,依法启动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诗文